學生突發變故緊急扶助金
新北市立竹圍高級中學「學生突發變故緊急扶助金」收支管理要點
(115.01.26校務會議制定)
壹、目的:
一、協助本校學生解決突發急難(含家庭急難),穩定學生學習情緒。
二、培養仁愛胸懷,發揮人溺己溺之精神,建立富有愛心園地。
貳、 組織及職掌:成立竹圍高中「學生突發變故緊急扶助金」管理委員會。
一、 由校長、學務主任、輔導主任、訓育組長、導師代表 2 人、家長會委員代表組成,以任職該職務之人員擔任之,隨職務異動而卸任。除導師師代表由各年級級導師推選國高中部各一人,餘以任職該職務之人員擔任之,隨職務異動而卸任。
二、 委員執掌如下:
職務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兼執行秘書 委員
職稱 校長 學務主任 訓育組長 輔導主任、
導師代表2人、家委代表
參、 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肆、 扶助金來源:
一、 本校家長會捐款。
二、 校外人士、團體機關捐款。
三、 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定期、不定期捐款。
伍、 本扶助金納入公庫處理,並依相關規定及會計程序辦理。
陸、 申請時機:凡本校學生,因受傷、生病、死亡等意外急難事件或家庭生活特別困苦、或因公受傷就醫,需以本扶助金實施救助者,均可申請辦理。
柒、 申辦程序:
一、 凡本校學生遭急難事件,需予救助者,由班導師查明具體事實,主動協助提出申請,申請表可向學務處訓育組領取。
二、 突發變故救助金額在三萬元(含)以上,得召集臨時委員會議辦理。三萬元以下由主任委員核定救助金額,並於定期委員會議提報追認。
三、 急難救助申請案件,除由本委員會辦理救助外,並視案件狀況,得轉介其他公益團體協助辦理。
捌、 一般規定:
一、委員會於每學期末召開定期委員會議乙次。
二、帳目明細於期末校務會議中公告。
三、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定公佈辦理,若有未盡事宜得另行修定後公佈。
(115.01.26校務會議制定)
壹、目的:
一、協助本校學生解決突發急難(含家庭急難),穩定學生學習情緒。
二、培養仁愛胸懷,發揮人溺己溺之精神,建立富有愛心園地。
貳、 組織及職掌:成立竹圍高中「學生突發變故緊急扶助金」管理委員會。
一、 由校長、學務主任、輔導主任、訓育組長、導師代表 2 人、家長會委員代表組成,以任職該職務之人員擔任之,隨職務異動而卸任。除導師師代表由各年級級導師推選國高中部各一人,餘以任職該職務之人員擔任之,隨職務異動而卸任。
二、 委員執掌如下:
職務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兼執行秘書 委員
職稱 校長 學務主任 訓育組長 輔導主任、
導師代表2人、家委代表
參、 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肆、 扶助金來源:
一、 本校家長會捐款。
二、 校外人士、團體機關捐款。
三、 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定期、不定期捐款。
伍、 本扶助金納入公庫處理,並依相關規定及會計程序辦理。
陸、 申請時機:凡本校學生,因受傷、生病、死亡等意外急難事件或家庭生活特別困苦、或因公受傷就醫,需以本扶助金實施救助者,均可申請辦理。
柒、 申辦程序:
一、 凡本校學生遭急難事件,需予救助者,由班導師查明具體事實,主動協助提出申請,申請表可向學務處訓育組領取。
二、 突發變故救助金額在三萬元(含)以上,得召集臨時委員會議辦理。三萬元以下由主任委員核定救助金額,並於定期委員會議提報追認。
三、 急難救助申請案件,除由本委員會辦理救助外,並視案件狀況,得轉介其他公益團體協助辦理。
捌、 一般規定:
一、委員會於每學期末召開定期委員會議乙次。
二、帳目明細於期末校務會議中公告。
三、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定公佈辦理,若有未盡事宜得另行修定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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