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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校園急難慰助金

(導師知悉後須 24 小時內通知生輔組通報校安中心) ,慰助資格如下:
(一)參加學校教學或行政活動發生急難事故:
1.致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2.致重大器官傷殘、受傷失能(癱瘓、植物人)重傷者,發給一萬元。
3.致骨折、開刀、傷口縫合二十一針以上、符合重大燒燙傷第四級以上、牙齒斷裂脫 落或腦震盪者,發給三千元。
4.致住院三天以上者,發給五千元;未滿三天者,發給三千元。
(二)非學校教學或行政活動發生急難事故:
1.致死亡者,發給一萬元。
2.致重大器官傷殘、受傷失能(癱瘓、植物人)重傷者,發給慰助金五千元。 3.致骨折、開刀、傷口縫合二十一針以上、符合重大燒燙傷第四級以上、牙齒斷 裂脫落或腦震盪者,發給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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