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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竹圍高級中學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新北市立竹圍高級中學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111年 行政會報暨資訊安全小組會議通過

  • 依據
    • 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 依據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計畫辦理。
  • 目的: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教育用行動載具(以下簡稱教育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教育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 本規範所稱教育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
  • 借用
    •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及充電車應確實上本校網站填寫借用(使用)表單(於預使用日前三天提出申請),借用時應當面清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並現場點收完畢;借用人繳回教育載具前,應自行備份個人資料及清除所有自行下載非屬原有教育載具之內容、檔案及應用軟體。
    •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應以借用單上歸還日前歸還為原則,倘因教學、學習用途或相關計畫須長期借用,應提具理由向圖書館再次申請,經核准後方可續借,期限應以學期末歸還為原則。
    •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應確實於申請書填列用途、課程名稱、授課教師、借用(保管)人及借用數量等相關資訊。
    •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應立即通知本校圖書館共同處理,並由學校召開相關會議釐清責任歸屬,須負擔賠償責任。
  • 管理原則:
    • 教育載具應保管於校園內設有保全管理之場所、充電車(櫃);長假期間教育載具應集中置於本校圖書館。
    • 教育載具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借用人不得私自更換或破解該設備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若於借用期間有違前述規定,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
    • 教育載具屬於學校財產,其中之個人資料務必自行備份。如主機因故毀損導致個人資料遺失,不得請求修復及賠償。
    • 教育載具是輔助學習載具之一,於課堂中未得到授課教師之允許,學生不得私自將教育載具於上課期間拿出來使用。
    • 課堂中使用該設備時,僅限於該堂課有關之學習活動,不得從事該堂課程外之學習。
    • 使用有聲教材時,盡可能使用耳機(借用者自備)。如未能使用耳機做學習時,以不影響、不干擾到他人之學習為原則。
    • 教育載具應置於學校充電車(櫃)等指定地點進行充電,非經學校及教師同意,不得使用教室或校園內其他電源。
    • 倘教育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學校相關單位,由學校指定業者協處,不得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損壞者須全額賠償,必要時學校得取消借用者借用教育載具資格。
    • 借用人於使用教育載具瀏覽網路時,應遵守下列規則:
      1. 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2. 不得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或軟體;不得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不可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4.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則不得任意轉載。
      5. 不得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6. 避免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借用人禁止使用教育載具作出下列行為:
      1.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2. 恐嚇、威脅、誹謗或騷擾其他使用者。
      3.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4.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以及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或以任何方式讓別人使用其帳號或進行任何可能危及帳號安全的事情。
      5.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6.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色情、暴力傾向、歧視他人、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7.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學生學習等相關活動或違法行為。
  • 學生未依學校規範或師長指導使用教育載具依情節,學校得通知家長並要求學生不得攜帶或於上課時使用教育載具。
  • 有符合下列情事者,除依本校獎懲實施要點加重議處外,必要時依相關法律處理:
    • 利用教育載具設備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
    • 以教育載具設備拍照、錄音或攝影功能行惡作劇、偷拍,造成他人不悅或傷害。
    • 因使用教育載具設備影響學校各項校務運作者。
    • 學生因使用教育載具設備違反重大校規,而本校獎懲實施要點未規定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處理。
  • 教育載具使用應以國小三年級以上學生為實施對象,使用距離不少於45公分,使用時間需妥適安排,落實3010原則(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SH150(學生每週在校運動150分鐘方案),同時參考視力保健、體育運用及資訊素養與倫理相關學習資源。
  • 學校人員違反本管理規範,應按情節輕重依本校校規及相關法律議處,倘致財務損失,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 本規範經數位學習發展核心小組(原資訊教育推動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奉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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