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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的人行道,腳踏車禁止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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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3項第3款及「道路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條之1規定略以,自行車不得行駛人行道,僅可於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如附件)之人行道行駛,並須以行人通行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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