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資訊分類清單

活動宣導

:::

轉知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須至監理機關掛牌後方能於道路行駛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113年7月16日北監車一字第1135010820號函辦理。
二、有關交通部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政策,使用中車輛掛牌期限為2年(111年11月30日至113年11月29日),爰自113年11月30日起,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瀏覽數:
登入成功